傳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
常用法律知識問答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簡稱“新型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對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有關部門和地方采取一系列措施,對人民群眾的工作生活帶來了一定影響,也可能引發一些法律問題。為引導全社會依法行動、依法行事,我們依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從疫情防控、企業復工、員工待遇、訴訟仲裁、市場監管、刑事責任等六個方面予以簡要解答,以資參考。
一、疫情防控方面
1.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傳染病?
答: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傳染病,根據其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并予以公布。
2020年1月20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了2020年第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2. 針對新型肺炎,醫療機構可采取哪些防控措施?
答: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針對新型肺炎,醫療機構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3. 醫療機構救治傳染病患者時,如何實施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完善傳染病醫療救治服務網絡的建設,指定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救治任務,或者根據傳染病救治需要設置傳染病醫院。
醫療機構應當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引導至相對隔離的分診點進行初診。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應當將患者及其病歷記錄復印件一并轉至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
4.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傳染病預防控制中履行哪些職責?
答:(1)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規劃、計劃和方案;
(2)收集、分析和報告傳染病監測信息,預測傳染病的發生、流行趨勢;
(3)開展對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理及其效果評價;
(4)開展傳染病實驗室檢測、診斷、病原學鑒定;
(5)實施免疫規劃,負責預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6)開展健康教育、咨詢,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
(7)指導、培訓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開展傳染病監測工作;
(8)開展傳染病防治應用性研究和衛生評價,提供技術咨詢。
5. 針對新型肺炎,人民政府可采取哪些防控措施?
答: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于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并宣布。
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疫區內除采取前述緊急措施外,同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二)對疫區進行封鎖;
(三)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干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
6. 患有新型肺炎的病人、疑似病人和處于隔離觀察期的密切接觸者不服從管理時,應當如何處理?
答:《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采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7. 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屬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
答:“密切接觸者”指與疑似病例、確診病例、輕癥病例發病后,無癥狀感染者檢測陽性后,有如下接觸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護者:
(1)共同居住、學習、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觸的人員,如近距離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診療、護理、探視病例的醫護人員、家屬或其他有類似近距離接觸的人員,如到密閉環境中探視病人或停留,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護人員;
(3)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離接觸人員,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護理人員、同行人員(家人、同事、朋友等)、或經調查評估后發現有可能近距離接觸病例(疑似病例、確診病例)和感染者(輕癥病例、無癥狀感染者)的其他乘客和乘務人員。不同交通工具密切接觸判定方法。
(4)現場調查人員調查后經評估認為符合其他與密切接觸者接觸的人員。
8. 如果自己屬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應該怎么辦?
答:應該接受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對密切接觸者實施的醫學觀察。拒不執行者,可以由當地公安機關協助采取強制隔離措施。
(1)實施醫學觀察時,應當書面或口頭告知醫學觀察的緣由、期限、法律依據、注意事項和疾病相關知識,以及負責醫學觀察的醫療衛生機構及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2)密切接觸者一般采取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無法居家隔離醫學觀察者,可安排集中隔離觀察。醫學觀察期限為自最后一次與病例、感染者發生無有效防護的接觸后14天。確診病例和感染者的密切接觸者在醫學觀察期間若檢測陰性,仍需持續至觀察期滿。疑似病例在排除后,其密切接觸者可解除醫學觀察。
(3)居家或集中醫學觀察對象應相對獨立居住,盡可能減少與共同居住人員的接觸,做好醫學觀察場所的清潔與消毒工作,避免交叉感染,具體內容見《特定場所消毒技術方案(第一版)》。觀察期間不得外出,如果必須外出,經醫學觀察管理人員批準后方可,并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場所。
(4)對乘坐飛機、火車和輪船等同一交通工具及共同生活、學習、工作中密切接觸者之外的一般接觸者要進行健康風險告知,囑其一旦出現發熱、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癥狀以及腹瀉、結膜充血等癥狀時要及時就醫,并主動告知近期活動史。
9. 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單位和個人有哪些義務?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五十六條規定:“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并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五十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10. 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報告時限是多久?
答: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確診病例、輕癥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時,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進行網絡直報。不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應當立即向當地縣(區)級疾控機構報告,并于2小時內寄送出傳染病報告卡,縣(區)級疾控機構在接到報告后立即進行網絡直報。負責病例網絡直報的醫療機構或疾控機構,應按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監測方案(第三版)》要求,根據實驗室檢測結果、病情進展及時對病例分類、臨床嚴重程度等信息進行訂正。
11. 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怎么辦?
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規定,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并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采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國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貨物、集裝箱、行李、郵包等需要采取傳染病應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12. 出、入境人員違反規定逃避檢疫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答:對違反《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罰款:(一)逃避檢疫,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隱瞞真實情況的;(二)入境的人員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不聽勸阻的。罰款全部上繳國庫。《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十二條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企業復工方面
13. 對于春節延長假期,用人單位是否必須遵照執行?
答:《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20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規定,春節放假安排為,1月24日至30日放假調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經國務院批準,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
春節延長放假的三天中,1月31日(星期五)為工作日,2月1日(星期六)調休上班,2月2日(星期日)原為正常休息日。因此,春節假期實際僅延長了兩天,即1月31日和2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此次所延長的兩天春節假期(1月31日和2月1日),并非《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所規定的國家法定節假日,是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根據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所有用人單位,均須遵照執行。
14. 地方政府關于禁止提前復工的規定,企業是否必須遵守?
答:《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單位或者個人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2020年1月28日,為切實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江蘇省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延遲企業復工的通知》(蘇政傳發〔2020〕20號),要求省內各類企業不早于2月9日24時復工。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農貿市場、食品生產和物流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企業要依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因此,對于地方政府發布的禁止提前復工的通知,企業必須遵照執行。
15. 非企業性質的用人單位,在地方政府規定禁止復工期間,是否也不得復工?
答:江蘇省等地政府部門發布的推遲復工通知,所針對的對象為各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其他用人單位并不當然受該等通知限制,何時到崗上班,應按照相關政府部門的通知執行;如當地政府部門并無特別規定的,則可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通知依法自行安排上班時間,同時必須按照各級政府部門的規定,切實做好各項疫情防控工作。
16. 企業應當如何處理員工返崗上班相關事宜?
答:企業應主動與員工聯系溝通,了解員工春節假期期間的出行信息,對于在14天以內有湖北省旅行史、以及有咳嗽、發熱等癥狀的員工,應根據國家和省市相關政府部門的有關規定,通知其不要返崗上班,在獲得合格的體檢報告后,經公司審批后方可返崗上班;對于返崗上前的相關待遇問題,參照上述規定予以妥善處理。同時,對于相關個人信息和隱私,企業應嚴格履行保密義務。
17. 企業復工后,在疫情解除前如何做好日常管理?
答:企業復工后,在疫情解除前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嚴格按照當地應急響應措施,開展日常工作;
(二)做好返鄉員工的登記工作,發現有需要上報的情況,如途經湖北等,及時上報;
(三)督促員工在辦公場所、其他公共場所使用口罩,倡導員工多洗手,避免待在人群密集場所;
(四)告知員工盡量避免公共交通工具通勤;
(五)提倡自帶飯菜,各自自行用餐,避免集中用餐和外出聚餐;
(六)有條件的可適當進行員工日常體溫監測,發現異常,及時安排就醫;
(七)有條件的配備消毒設施設備,對于辦公場所每日消毒;
(八)做好疫情報告工作,發現疑似病情,或出現員工拒絕就醫或配合隔離治療等情況,應當及時報告給疾病控制機構或公安機關;
(九)日常公布正確的疫情信息、宣傳防控手段,告知員工不信謠不傳謠。
18. 企業因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向政府相關部門申報享受穩崗補貼。
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以按照生產經營需要,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實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
三、員工待遇方面
19. 延長的春節假期期間,單位應當如何支付工資待遇?
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第三條以及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在上述春節延長假期上班的,應當安排補休,未安排補休的,應比照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20. 企業能否以年休假或者其他假期沖抵春節延長假期?
答: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企業無權將該兩天延長的春節假期內的員工休假按照年休假處理。如企業此前已經安排員工在上述期間休年休假或者其他假期的,應當予以撤銷更改,另行安排休假。
21.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因為延長春節假期,如何計算加班工資?
答:因為國務院辦公廳通知延長了兩天的春節假期,導致2020年2月份(以及2020年全年)減少了兩個法定工作日,對于實施綜合計算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在計算2020年2月以及2020年全年的法定工作日時,均應扣減該兩天的春節延長假期。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單位安排員工在該兩天延長假期上班的,按照150%的標準支付即可,而非按照200%或300%的標準支付。
22.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單位,在延長春節假期期間,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資?
答:《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江蘇省內的用人單位,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即使是法定節假日加班,亦無需支付加班工資。
因此,對于此次延長春節假期的加班,亦無需支付加班工資。
23. 因履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死亡的,是否屬于工傷?
答:人社部、財政部、國家衛健委于2020年1月23日印發有關人員因履職感染新型肺炎保障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明確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4. 職工在隔離期間,單位如何支付工資待遇?
答: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的相關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用人單位應當視為員工正常提供勞動支付其工資報酬,且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25. 新型肺炎職工是否適用醫療期?病假工資如何計算?
答:企業職工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導致肺炎而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依法享有醫療期。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并應當按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規章制度規定支付病假工資,且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
26. 勞動合同在醫療期、隔離期內屆滿的,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規定,上述人員在上述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療期滿、醫學觀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對于在此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員工,用人單位可發送勞動合同順延的通知,并正常支付在此期間的工資報酬,并提醒員工提供政府采取相關措施的材料,用人單位亦可自行搜集整理政府采取相關措施的材料以備存。
27. 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醫保報銷有沒有特殊政策?
答:1月21日,國家醫保局發布通知,針對此次疫情特點,醫保局決定對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采取特殊報銷政策。
一是將國家衛生健康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覆蓋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全部臨時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
二是保證及時支付患者費用,特別是發揮醫療救助資金的兜底保障作用,打消患者就醫顧慮。對異地就醫患者先救治后結算,報銷不再執行異地轉外就醫支付比例調減規定,減少患者流動帶來的傳染風險。
三是對集中收治的醫院,醫保部門將預付資金減輕醫院墊付壓力,患者醫療費用不再納入醫院總額預算控制指標。
四、訴訟仲裁方面
28. 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訴訟、行政復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如何處理?
答:《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三條規定:“因采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訴訟、行政復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具體情形如下:
1. 不能及時起訴的:
當事人因是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不能及時行使民事請求權的,適用《民法總則》關于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即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 案件已經受理,在審理中的:
《民事訴訟法》規定,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中止訴訟,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在當前疫情下,不能參加訴訟的理由主要如下:
(1)當事人或者其他必須出庭的訴訟參與人或者訴訟參加人為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的;
(2)當事人或者其他必須出庭的訴訟參與人或者訴訟參加人因被采取隔離措施而不能參加訴訟活動的;
3. 因疫情延誤執行申請的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4. 案件已經進入執行程序的
若被執行財產所在地存在疫情或執行法官因疫情防控措施無法執行,則人民法院可裁定中止執行,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29. 勞動仲裁時效以及審理期限如何處理?
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規定,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連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30. 推遲復工期間,上訴期限、舉證期限等訴訟期限是否停止計算?
答:根據《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后的次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因此,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至2020年2月2日,如上訴期間、舉證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長后的春節假期期間屆滿的,則應順延至2月3日。所以,除另有規定外,相關訴訟當事人、訴訟***人均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進行相關訴訟活動,如:在限期內提起上訴、申請延期舉證等,否則,不利后果應當自行承擔。
各地政府部門規定的推遲復工日期,并非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對于疫情防控采取的應急措施,并不能當然適用相關法律規定停止計算相關訴訟期限。在理論上,企業因遵守地方政府的復工禁令而導致無法從事相關訴訟活動的,可以援引不可抗力的規則進行抗辯。但從保守和穩妥的角度出發,我們建議,企業還是應當及時采取相關措施,以免爭議和風險。
31. 推遲復工期間,相關訴訟活動、仲裁活動如何進行?
答:在各地政府部門發布關于推遲復工的通知后,當地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是否亦同步延遲復工上班,應根據當地法院、仲裁委的官方通知確定。
在江蘇省范圍內,目前無論是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還是各地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發布的通知公告,內容均為: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已經排期(含公告)的庭審、調解、質證等訴訟活動;其中公告排期庭審依法順延到2月3日。因此,可以理解為,自2月3日起,江蘇省內的各級法院正常上班,2月3日以后的訴訟活動按原定排期正常進行。因此,訴訟案件當事人以及***人應積極與承辦法官、仲裁員聯系溝通協調,就相關訴訟活動申請延期,如無法協調延期的,則應按照要求及時出席庭審等相關訴訟活動,否則,不利后果應自行承擔。
五、市場監管方面
32. 依據《價格法》,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過程中經營者的哪些行為屬于不正當價格行為?
答:《價格法》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33. 與疫情有關的市場行為如何通過行政管理予以規范?
答:《價格法》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等不正當價格行為,可區分情況,做如下處理:
1.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2. 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3.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市場監督總局于2020年1月25日發布公告,加強對防疫用品的市場價格的監管,當前疫情下,廣大群眾都可積極監督,發現串通漲價、哄抬價格等行為,及時撥打12315舉報。
六、刑事責任方面
34.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答: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35. 違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答: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定罪處罰。
36. 暴力阻礙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37. 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的,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答: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38. 編造與疫情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的,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答: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39. 假借疫情,發布虛假商品廣告,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答: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40. 利用疫情,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答: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41. 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的,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答: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42. 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用品的名義,詐騙財物的,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答: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43. “黑醫生”造成病人貽誤診治或者交叉感染,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答: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行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44. 生產、銷售偽劣醫用口罩、防護服的,應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答: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45. 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應承擔何種刑事法律責任?
答: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